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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行政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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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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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补偿决定:对达不成协议的征收,市县政府可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明确补偿方式、金额与搬迁期限。

二、权利救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限、诉讼时效须及时关注。

三、程序正义:决定须基于合法评估、足额补偿与安置落实,未落实先拆、降低补偿标准均属违法。

四、证据意识:被征收人应保存评估报告、协商记录、权属凭证,复议诉讼中以证据支撑主张。

五、观察:补偿决定不是“终局”,被征收人的复议与诉权是法治的最后护栏。

(本文为房屋征收法律观察,具体以官方征收补偿条例与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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