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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景验证与制度定型:雄安新区住房制度先行先试与“828新政”的深度比较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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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景验证与制度定型:雄安新区住房制度先行先试与“828新政”的深度比较研究报告

**摘要**

雄安新区自2020年前后启动市场化住房制度建设以来,围绕土地出让、销售模式、资金监管、产权登记和项目融资等环节进行了系统性探索,形成了“封顶预售+资金全额封闭监管”“现房销售+交房即交证”“项目制银团封闭运作”等一整套制度安排。2026年8月28日出台的“828新政”,在预售门槛、资金监管、主办银行制、贷款期限匹配等核心工具上与雄安实践高度重合。本报告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应简单理解为“试点—推广”的线性过程,而更接近一种“实景验证—制度定型”的平行关系:雄安以长达数年的实际运行,为这套制度组合在真实建设场景中的可行性提供了稀缺的经验证据。政策试点的理论文献表明,工具创新型试点对制度化的推动作用强于财政激励型试点,雄安案例为这一判断提供了住房领域的典型样本。雄安实验的价值不在于提供了可以直接复制的政策模板,而在于它证明了“信贷—销售—交付”联动机制在一座从零开始的新城建设中是能够运转的。与此同时,首轮参与雄安市场化建设的央企与建设者群体,在制度转型的“深水区”中以巨大的个人与组织代价承担了先行者的责任,他们的贡献构成了828新政制度设计中最宝贵的实践基础,值得被系统记录与充分肯定。

**关键词**:雄安新区;住房制度;现房销售;828新政;实景验证;政策试点;建设者贡献


## 一、引言

### 1.1 研究背景

中国商品住房销售制度自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预售制度以来,已运行逾三十年。预售制在加速住房供给、缓解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方面发挥了历史性作用,但其内在的“先付款后交房”结构也衍生出交付风险、资金挪用、信息不对称等制度性缺陷。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改革销售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这一改革进程中,雄安新区扮演了特殊的角色。2017年设立以来,雄安新区明确提出“严禁大规模开发房地产”,并在2023年9月宣布取消商品住房预售、全面实行现房销售,成为继海南之后第二个推行全域现房销售的省级区域。与此同时,雄安在租售同权、多元住房供给、土地混合出让、银团封闭融资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制度创新,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住房制度体系。

2026年8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从销售模式、信贷管理、土地供应等方面系统部署改革。业界普遍将雄安视为这一全国性改革的“前期试验”。

然而,雄安试验与“828新政”之间究竟构成何种关系?雄安经验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推广”?两者的制度逻辑是否完全一致?首轮参与雄安建设的央企与建设者群体做出了怎样的制度贡献?这些问题需要从学术角度进行审慎分析。

### 1.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本报告采用制度比较分析与政策过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数据来源包括:雄安新区管委会及住房管理中心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与新闻信息;国家部委发布的828新政配套文件;企业公开披露的项目信息(如中国电建、中交集团等央企的官方报道);权威媒体(新华社、人民网雄安、中国房地产报等)的深度报道;以及政策试点与制度变迁领域的学术文献。

### 1.3 核心判断

本报告的核心判断是:雄安提供的是这套制度组合的“实景验证”,而非简单的“政策原型”。验证的价值在于证明了制度在真实运行中的可行性,以及揭示了制度落地所依赖的支撑条件。雄安首轮市场化拿地企业与建设者群体,在这一验证过程中承担了先行者责任,其贡献应当被充分认识和肯定。


## 二、雄安新区住房制度体系的结构与逻辑

### 2.1 “1+4+N”政策框架

雄安新区的住房制度体系以“1+4+N”为基本架构。“1”指《河北雄安新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住房保障办法》这一统领性文件;“4”指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机构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四类住房的配套政策;“N”指住房公积金管理、租赁市场规范、住房质量监管等一系列操作层面的实施细则。

这一框架的核心特征在于住房供应从“单一商品房”向“四类住房并轨”转变。四类住房不是简单的保障房与商品房的分层,而是在同一宗地、同一项目内按一定比例混合配置。截至2023年2月,雄安新区已完成土地出让市场化项目13个,共计456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184万平方米、共有产权住房40万平方米、机构租赁住房154万平方米、保障性租赁住房78万平方米,共可满足约13万人居住。

### 2.2 现房销售制度的确立

雄安新区住房制度中最具标识性的制度安排是全面取消商品住房预售,实行现房销售、精装交付、交房即交证。2023年9月20日,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正式宣布这一政策。据新华社报道,雄安新区取消商品住房预售,实行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交房即交证”。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现房销售的核心功能是消除交付风险。在预售制下,购房者以“先付款后收房”的方式承担了项目建设期的资金风险和交付风险;现房销售则将交易节点后移至竣工验收之后,使“所见即所得”成为交易的基本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雄安的现房销售制度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精装交付、交房即交证等配套安排捆绑实施。精装交付意味着住房产品标准化程度的提高,交房即交证则要求不动产登记流程与竣工验收流程的同步衔接。这些配套安排表明,雄安的现房销售制度对行政效率和跨部门协同提出了较高要求。

### 2.3 租售同权的制度设计

雄安在公共服务领域推行“租售同权”,承租人凭备案的租赁合同,在子女入学、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公积金提取等方面享有与购房人同等的权益。雄安新区支持有意愿的人才通过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并在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领域实现“租售同权”。

2023年7月,有1400余户家庭凭租赁备案合同报名雄安新建片区学校。雄安还提出了树立“长租即长住,长住即安家”住房消费新理念,被认为意味着雄安在长租消费市场方面的大力支持。

租售同权制度的实质是将公共服务获取资格与房屋产权脱钩,转而以“实际居住”作为资格认定的基础。这一转变在理论上可以降低住房的“准入门槛”,使租房成为一种具有长期稳定预期的居住选择。

### 2.4 土地出让环节的“两供两价”机制

雄安在土地供应与住房供应之间建立了位置、数量、进度三个维度的协同安排,地价与房价通过“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备案价格测算方式进行联动。雄安新区市场化项目住房按照“成本+税费+合理利润”方式测算备案价格,引导房价保持在合理区间,在新建片区市场化项目中,配置不低于30%的“只租不售”型住房。

在土地出让规则方面,雄安创新性地采用了“4:3:3”配比模式——同一宗地上,商品住房占40%、共有产权住房占30%、机构租赁住房占30%。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多元化土地利用和供应管理实施办法》(雄安政办字〔2024〕4号),市场化住房项目一般按4:3:3比例混合建设,配置比例可根据实际按程序调整。

从全国比较来看,雄安的“4:3:3”是保障房占比最高、混合程度最深的模式。深圳的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房配建比例约为5%—20%,北京通过总量控制实现租赁住房40%的结构目标但不强制单宗地混合配建,海南以安居房作为主导模式占比不低于60%。雄安的特殊性在于,它在从零规划的新城建设场景中,通过高比例保障房实现“租购并举”,避免居住分化。

这一土地供应机制的实质是将土地财政的传导链条在源头上截断——地方政府不通过推高地价来获取财政收入,住房价格也就不被地价“锚定”在高位。这一机制的效果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地方政府是否具备足够的财政替代来源,二是土地供应计划能否准确反映实际住房需求。

### 2.5 金融配套上的“项目制银团封闭运作”

雄安在建设初期就探索了银团贷款机制。2021年,国家开发银行担任牵头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担任副牵头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参贷行,七家国内主要金融机构与中国雄安集团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142.5亿元银团贷款合同,融资支持雄安新区首个安置房项目——容东片区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实现了雄安新区首笔大型银团贷款业务落地。

银团贷款是银行之间合作,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条件和期限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和分散风险的优势。其更深层的制度含义在于将信贷关系从“集团对银行”转变为“项目对银团”。后续的电建智汇城项目进一步引入了前期周转贷、供应链融资等工具,并举行了专门的银团签约仪式。这种融资结构实际上在雄安的政策框架中实现了“一个项目对应一个银团”的安排,虽然当时尚未以“主办银行制”命名,但其运作逻辑与828新政的制度设计高度一致。

### 2.6 登记环节的“交房即交证”

雄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与现房销售制度是同步推进的。2021年11月容东安置房首批集中交付时,雄安即着手打通线上登记通道。到2024年,电建智汇城的公寓产品交付时已实现“交房即办证”,住权产权无距离、交房交证无时差,确保业主从房屋入住到产权落实,全程零风险。

这一制度安排的技术前提是不动产登记的数字化。雄安新区依托信息化平台和区块链,建设以“数字房管”为引擎的“大房管”系统,整合房屋交易、租赁住房、安置住房、公积金、智慧物业等子系统,推进住房管理工作一网统管、一网通办,实现各类住房业务掌上办、一键办。其制度意义则在于将“产权确认”这一环节从住房交付之后的独立行政程序,转变为交付行为的组成部分。

这套工具组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全国范围内罕有匹敌。海南的现房销售制度在时间上更早,但其配套的土地供应机制和金融安排与雄安存在显著差异。深圳的现房销售试点限于个别地块,尚未形成区域性的制度体系。雄安的特殊性在于,它在一个人口和产业从零开始的新城建设场景中,将销售、金融、土地、登记四个维度的制度工具同时投入运行,并在真实的市场交易中检验了它们的兼容性。


## 三、首轮市场化拿地企业图谱与建设者群像

### 3.1 首轮拿地央企图谱

雄安首批市场化项目基本由国企、央企开发,分布在启动区、容东片区、雄安站枢纽片区三大区域。参与企业阵容堪称央企“国家队”的集体亮相。

**中国雄安集团**作为本土核心开发主体,以30亿元拿下新区首宗挂牌土地,打造华望城项目。2023年2月6日,华望城成为雄安新区第一个开售的商品房项目。

**中交集团**是首轮拿地中投资规模最大的央企之一。中交雄安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云国作为首批踏上雄安热土的建设者之一,推动中交所属11家单位在雄安注册,投资开发雄安站枢纽片区3号地块和启动区23号地块,总投资额超320亿元。2025年,王云国获评全国劳动模范。

**中国电建**于2020年12月以战略眼光竞得容东片区1号地块,成为首家进入雄安新区进行片区开发的市场化央企。水电七局承建的容东38宗地北楼(雄安中国电建大厦)堪称“关键一子”,不仅是中国电建与雄安市场化探索的“试金石”,更承载着新区首批市场化项目破局的重任。

**中国建筑集团**早在2017年即中标并建成雄安新区设立后的第一个大型建筑工程项目——雄安市民服务中心。2026年2月,中海地产成功摘牌雄安新区启动区XACR-2025-024宗地,计划建设雄安中建智慧城市会客厅项目。

**中核集团**是较晚入场但速度最快的央企之一。中核项目部自2023年9月启动布局雄安相关工作以来,高效组织完成了新公司设立、政策争取以及中核雄安科技园项目选址摘地、规划设计等一系列任务。中核雄安科技园项目规划投资约56亿元,重点打造涵盖“核环保、核技术环保应用、核特色医疗健康、清洁能源与智慧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5+N”创新产业集群。2026年,这支队伍荣获“全国工人先锋号”称号。

这些企业进入雄安,面对的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合硕机构首席分析师郭毅指出,央企、国企作为房地产建设领域中的国家队,对于短周期内资金的周转率、利润率要求没有那么高。换言之,首轮拿地的央企国企,从一开始就不是在做一笔“划算的买卖”。他们是在用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为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一块试验田。

### 3.2 建设者群像

在宏观数据和制度分析之外,首轮参与雄安建设的每个人都在以各自的方式承受着代价。

雄安容东B1组团安置房项目机电副经理张宏伟的经历,是无数雄安建设者的缩影。2019年5月,从事了21年机电工作的张宏伟来到雄安新区,负责容东B1组团安置房项目机电安装施工。在雄安的日子里,他平均每天工作超过19个小时,每天5点起床,夜里12点能休息就是早的。然而最让他痛心的,是母亲的离世。就在前一天晚上他还准备和母亲视频通话,但赶上项目最忙的时候没顾上。“见母亲最后一面,是去年7月她的生日,一直在工地忙,一年都没见面,可没想到,再见面就是她从ICU被推出来……”说到此处,张宏伟一度哽咽失声。

中核兴业经营管理条线的王慧敏,在拿到地后不到4天就取得了项目前期工作函,1个月便理清吃透新区项目审批政策。同事称她为“铁娘子”,但在这份坚韧的背后,她是两个孩子眼里的“工作狂”妈妈。对于家庭,她有着太多的“缺席”。面对参建“未来之城”的难得机遇,她不想留下遗憾——“但工作和家庭没有平衡,只有选择”。

**28岁的生命定格**。住建部科技促进中心在雄安新区挂职的年轻干部刘微维,因急性白血病住院,抢救无效,生命定格在了28岁。与来自五湖四海的雄安新区建设者一样,他在这里挥洒汗水。他的微信名叫“热火朝天”——这正是雄安建设者群体最真实的写照。

这些个体的付出与牺牲,不应当被简单地归结为“奉献精神”的叙事。它们是一个制度转型过程中,先行者群体所承受的实实在在的代价。这些代价,是828新政制度设计中最沉重、也最真实的一页。


## 四、“828新政”的制度框架与核心内容

### 4.1 政策文件的构成

2026年8月28日,五部门八份文件齐发,涉及预售条件抬高、现房销售推进、开发贷转向项目制、个人房贷发放时点后移等多个方面,房地产行业运行了近30年的模式即将迎来改变。住房城乡建设部、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四部门同日发文,合力搭建房地产新模式的三大支柱。

### 4.2 销售端改革:预售门槛抬高与现房销售推进

在销售端,新政的核心安排包括:商品住房预售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预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工程节点拨付;明确新出让土地及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优先”现房销售,推行“交房即交证”;房企违约不能按期交房时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资金。

“新老划断”的过渡安排是这一改革的重要特征。通知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新出让土地项目和未取工规证项目则适用新规。这意味着改革在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之间设置了缓冲带,避免了对在建项目资金链的即时冲击。

### 4.3 信贷端重构:主办银行制与项目信用

这是828新政最具突破性的制度创新。新政确立房地产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单个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项目全部资金纳入封闭账户管理,开发贷从“看主体信用”彻底转向“看项目信用”。

开发贷款期限与项目建设、销售周期严格匹配,预售项目最长不超过5年,现房销售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40年,并明确新建住房贷款须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实现“能拿房、再还贷”。

蓝绿双城科技集团董事长曹舟南指出,新政最核心的变化是信用基础变了,“过去房地产的信用基础主要是开发企业,银行看企业规模排名,购房人看开发商品牌,地方政府看企业拿地和开发能力。新政之后,信用落到具体项目上,一个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融资看项目自身现金流,销售资金封闭管理,房企靠集团信用‘9个瓶盖盖10个瓶子’的玩法转不动了”。

### 4.4 融资端配套:多元化退出渠道

在融资端,新政支持上市房企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并购资产等方式再融资,允许存量公司债滚动续发;推动商业地产CMBS、不动产ABS及REITs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核心导向是推动房地产融资从依赖主体信用向基于项目转变。

### 4.5 土地与审批配套

在土地供应方面,新政提出优化土地供应方式,包括带规划卖地、分期支付地价等措施。在审批方面,要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政府审批效率,以降低开发企业的制度性成本。这些配套措施的指向是明确的:当销售回款节点后移、建设期资金占用增加时,需要通过降低前端成本和缩短审批周期来对冲资金压力。


## 五、制度比较:高度共享的工具组合

将雄安实践与828新政的工具清单并列,可以看到两者共享了绝大部分核心工具,差异主要体现在实施范围和推进节奏上。

### 5.1 预售门槛的封顶化

828新政将预售条件统一提高至“主体结构封顶”,而雄安在商业办公项目中早已实行了以封顶为关键节点的资金监管释放安排。雄安的具体做法是按进度分阶段释放监管资金,主体结构封顶时释放部分,竣工备案时释放更多,全部监管资金的释放以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为节点。“封顶才能预售”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全国范围内的预售制度将向雄安已经运行的逻辑靠拢。

### 5.2 项目资金封闭管理

雄安银团贷款的运作模式天然具有封闭管理的特征——银团与项目公司之间的贷款协议、建设进度与资金拨付的绑定、受托支付方式的运用,都在事实上限制了资金在项目之间的腾挪空间。828新政的主办银行制则将这种封闭管理从银团贷款的特例上升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普遍规则。两者的差异在于:雄安的封闭管理是通过银团贷款合同实现的,具有个案协商的性质;828新政的封闭管理是通过行政规章确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 5.3 交付与信贷的时序绑定

雄安“交房即交证”的制度实践将住房交付、产权登记两个环节合并,而828新政将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绑定在“竣工备案”(预售项目)或“销售备案”(现房项目)之后。两者指向的是同一个制度目标:让购房者的付款义务与住房的实际可交付状态挂钩。雄安在2021年就已经在实践中探索了这一逻辑(安置房交付时同步发证),828新政则将这一逻辑制度化为信贷发放的硬性规则。

### 5.4 项目制融资的结构

雄安首笔银团贷款由七家银行组成,国家开发银行牵头,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担任副牵头行——这实质上就是“主办银行牵头组建银团”的运作模式。828新政将这一模式从重大项目的融资安排上升为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标准制度。

### 5.5 差异分析

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改革驱动力不同**。雄安的去预售化根植于其“千年大计”的定位——从一张白纸开始规划建设,没有存量项目的路径依赖,也没有土地财政的既有利益格局。改革可以在制度设计层面“一步到位”。而“828新政”面对的是全国范围内大量在建项目、存量预售项目和地方财政结构的现实约束,因此选择了“新老划断、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渐进路径。

**金融配套的时序不同**。雄安在推行现房销售时,金融配套制度的建设相对滞后,首轮拿地企业面临“前端全额垫资、后端回款延迟”的资金压力。“828新政”则在这一维度上进行了更为系统的设计,主办银行制、开发贷期限延长、REITs退出通道等构成了相对完整的金融闭环。这构成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雄安率先推行了现房销售,但金融配套制度的系统性建设是在全国层面启动的。

**政策场景的特定性**。雄安的核心政策目标是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其住房制度的服务对象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疏解单位及配套服务单位人员。客群的明确性使得住房需求预测和供应计划可以更为精准。“828新政”面对的则是多元化的城市住房需求,不同城市在人口结构、产业基础、财政能力等方面差异巨大。


## 六、实景验证的学术意义与制度贡献

### 6.1 政策试点理论的分析框架

政策试点的理论文献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有学者在住房租赁政策的研究中发现,试点项目对制度化过程的推动作用存在类型差异:财政激励型试点主要通过规制性机制推动政策扩散,而工具创新型试点除了规制性机制外,还通过“模仿性机制”——即地方政府对试点成效的观察和学习——间接推动扩散。

雄安在住房制度上的探索具有鲜明的“工具创新”特征。封顶预售的资金释放比例、银团贷款的项目制结构、交房即交证的技术实现路径——这些都不是简单的“中央给政策、地方执行”的模式,而是需要地方在实践中摸索具体参数和操作流程的制度设计。这种类型的试点,其制度化推动力恰恰来源于它能否在真实场景中证明工具的可行性。

### 6.2 雄安实验的实景验证价值

雄安实验的“实景验证”价值,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

**第一,验证了“全垫资”模式下项目融资的可持续性。** 现房销售意味着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无法通过预售获取回款,全部建设资金需要依靠自有资金和开发贷款垫付。这在理论上可能导致严重的资金链压力。雄安的实践表明,银团贷款的项目制结构——多个银行分担风险、贷款期限与建设周期匹配、资金按进度拨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压力。当然,雄安的银团贷款对象主要是央企和雄安集团的项目公司,其信用基础与市场化民营房企存在差异。但至少,它证明了在项目信用框架下,长期限的开发贷供给是可行的。

**第二,验证了“资金封闭”与“行政效率”的兼容性。** 资金封闭管理意味着每一笔工程款的支付都需要经过受托支付流程,这在传统模式下可能被视为对开发效率的拖累。但雄安在容东安置房、电建智汇城等项目中实现了“交房即交证”和快速建设节奏的并行。这表明,当资金拨付与工程进度节点精确绑定时,封闭管理并不必然导致效率损失。

**第三,验证了“开发—交付—登记”全链条协同的技术可行性。** 雄安的不动产登记数字化在容东安置房大规模交付时就已经完成了压力测试。这一技术基础使得“交房即交证”从一项改革举措变成了常规操作。828新政在信贷端要求个人住房贷款在竣工备案后发放,这对住建部门(竣工备案)和金融监管部门(贷款发放)之间的信息同步提出了高要求。雄安在住建与登记之间的协同经验,为这种跨部门协同提供了一定的技术参照。

### 6.3 建设者群体的制度贡献

首轮参与雄安市场化建设的央企与建设者群体,其贡献远不止于商业意义上的“投资建设”。他们的贡献可以从以下维度理解:

**制度参数的探索者。** 封顶预售的监管资金释放比例(70%—45%—15%—5%)、银团贷款的贷款期限与建设周期的匹配参数、交房即交证的技术实现路径——这些具体的制度参数,都不是坐在办公室里可以推演出来的,而是在真实项目中反复试验、调整、优化后形成的。雄安首轮拿地企业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可循的情况下,用真金白银的投入和数年的实际运行,为这些参数提供了第一批经验数据。

**风险的承担者。** 在制度尚未定型、配套政策尚未完善的条件下,首轮拿地企业承担了商业风险与制度风险的双重压力。现房销售模式下,若项目建成后销售不及预期,前期投入资金回收以及偿还金融贷款将面临巨大压力。雄安首轮企业在这种压力下坚持推进项目建设,为制度的可行性提供了最有说服力的证明。

**制度的“活体样本”。** 雄安首轮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可以被全国其他城市观察和学习的“活体样本”。828新政出台后,全国多个城市需要建立项目资金全封闭监管能力、匹配现房销售的长期限开发贷产品、实现住建与登记信息的跨部门协同——这些问题,雄安都曾经面对过、解决过。虽然雄安的解决方案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其他城市,但它的实践经历为后来者提供了一份珍贵的“问题清单”和“解决路径参考”。

### 6.4 对雄安实验的积极评价

从制度演化的角度看,雄安实验的价值需要被积极肯定。

**雄安证明了住房制度转型是可行的。** 在传统预售制运行了三十年、房地产行业已经形成路径依赖的背景下,雄安以一座从零开始的新城为载体,证明了取消预售、实行现房销售在技术和制度层面都是可行的。这为828新政的出台提供了最直接的信心来源。

**雄安展示了系统性改革的方法论。** 雄安的改革不是单项制度的孤立突破,而是销售模式、土地供应、金融配套、登记制度的系统性协同推进。这种方法论——不是“单兵突进”而是“系统集成”——对于828新政在全国层面的落地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雄安的先行者经验具有不可替代性。** 当828新政出台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具体问题。雄安的经验表明,这些问题是可以被解决的——可能需要调整参数,可能需要优化流程,可能需要跨部门协调,但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这种“问题可解”的信心,是雄安实验留给828新政最宝贵的遗产。


## 七、讨论:制度衔接中的潜在张力与前瞻性审视

### 7.1 “试验—推广”叙事的审慎对待

将雄安与“828新政”的关系简单描述为“前期试验”和“全国推广”,可能过于简化了两者之间的实际关系。从政策文本来看,“828新政”的制度设计中并未明确援引雄安经验,其核心工具(预售门槛抬高、资金监管、主办银行制)也并非雄安的首创。海南自2020年3月起即已推行全域现房销售,其时间早于雄安。因此,雄安在全国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角色,更准确地说是“平行探索者”之一,而非唯一的“试验田”。

这并不意味着雄安的探索不重要。雄安的价值在于,它在一个特定的政策场景中,将现房销售与租售同权、多元供地等制度安排进行了系统性整合,提供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样本”。这套样本的意义不在于其可以被直接复制,而在于它揭示了制度转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张力——资金链压力、行政效率要求、市场适应过程等。

### 7.2 制度衔接中的潜在张力

**金融配套的时序错配。** 雄安在推行现房销售时,金融配套制度的建设相对滞后。首轮拿地企业面临“前端全额垫资、后端回款延迟”的资金压力,而针对现房销售的专项金融产品供给不足。虽然“828新政”在金融端进行了系统设计,但这些制度安排在全国落地需要时间。对于像雄安这样已经全面实行现房销售的区域,如何与全国金融新政有效衔接,是一个需要关注的实践问题。

**土地财政替代机制的缺位。** 雄安不依赖土地财政的前提是中央财政的支持。但“828新政”面向的是全国城市,其中多数城市在短期内难以找到土地出让收入的有效替代来源。现房销售可能进一步降低房企的拿地意愿,从而加剧地方财政压力。这一问题在新政中尚未见到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租售同权的全国适用性问题。** 雄安的租售同权之所以能够有效运转,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租赁住房的机构化运营模式以及公共服务资源的相对充裕。“828新政”并未涉及租售同权议题,这意味着住房制度改革在销售端和租赁端之间存在推进节奏的不对称。

### 7.3 国际比较视野下的审视

从国际经验来看,海外住房市场普遍采用“低首付+强监管+风险共担”机制,以法律制度、金融工具和第三方托管保障购房者权益。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地普遍要求开发商竣工或按工程进度进行回款,房款由律师、信托或金融机构托管,多数国家购房者仅支付5%—20%定金或首付款。德国长期以来通过订立个性化的购房合同和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房屋价款,化解了购房者和地产商之间的风险及纠纷。

雄安的现房销售模式与这些国际实践在“保护购房者权益”的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在实现路径上存在差异。国际实践更倾向于通过合同机制和第三方托管来分配风险,而雄安模式则通过彻底取消预售来消除风险。这两种路径各有优劣:前者更灵活,但对法律制度的要求更高;后者更彻底,但对开发企业的资金实力要求更高。828新政在工具选择上兼顾了两者——既通过抬高预售门槛和加强资金监管来限制预售制的风险,又通过推行现房销售来逐步替代预售制。

### 7.4 未来研究方向

在学术研究层面,未来的工作可以进一步关注以下问题:现房销售模式下开发企业资金结构的实证变化;不同城市在推行现房销售过程中的差异化路径及其效果;住房制度改革与地方财政转型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雄安模式中“租售同权”和“多元供地”等配套制度在全国层面的可推广性评估。


## 八、结语:先行者的制度遗产

雄安新区在住房制度上的探索,其价值不在于它的做法能否被直接复制,而在于它以数年的实际运行,验证了一套制度组合在真实场景中的可行边界。现房销售、封顶预售、银团封闭运作、交房即交证——这些工具在逻辑上可以自洽,但在真实运行中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需要什么样的配套条件、在什么参数范围内可以维持运转,这些问题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回答。雄安用一片从零开始的建设场景,为这些问题提供了第一批系统性的经验数据。

828新政的出台,标志着这套制度组合从区域性实践上升为全国性安排。这一上升过程的意义,不应当被简单理解为“雄安经验被采纳”——828新政的制度设计中,既有雄安的影响,也有海南和深圳等地的经验,更有全国层面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购房者权益方面的系统考量。但雄安作为这套制度组合最完整、最系统的实景运行者,其经验为制度定型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参照。

正如政策试点文献所揭示的,工具创新型试点对制度化的推动,最终取决于试点本身是否能够产生可观察的成效信号。雄安在住房制度上的数年实践,生产出的正是这样一种信号:这套制度是能够运转的,代价是有的,支撑条件是明确的,适用范围是需要审慎界定的。

在住房制度从“预售主导”向“现房主导”转型的历史进程中,雄安的首轮市场化拿地企业和建设者群体,用几千个日夜的坚守、数千亿资金的投入、无数个无法弥补的个人代价,为中国住房制度改革铺就了一条可以走通的路。他们的贡献,不应当被淹没在政策文件的技术性表述之中。千年大计,始于足下。而那些最先迈出脚步的人,值得被更充分地认识和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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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全国工人先锋号!他们在“未来之城”书写中核篇章[EB/OL].今日头条,(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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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杨彩宁,吴宾,齐昕.试点项目如何影响社会政策的制度化过程?——以住房租赁政策为例[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4,13(02):15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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