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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与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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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决定程序:房屋征收须先有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达不成协议的,市县政府可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载明补偿方式、金额、搬迁期限与救济途径,程序缺位则决定可诉。

二、先补偿后搬迁:法律明确“先补偿、后搬迁”,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水电等方式逼迫搬迁,补偿到位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腾退,这是底线规则。

三、司法审查: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复议或诉讼;法院重点审查征收目的是否为公共利益、程序是否合法、评估是否公允、补偿是否公平,不是“政府说了算”。

四、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主体是法院而非征收部门,杜绝“行政强拆”。

五、观察:补偿决定与司法审查,是征收法治的“收尾闸”;它既保障公共利益落地,也守住被征收人“拿足补偿再走人”的合法权利。

(本文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司法审查法律观察,具体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行政诉讼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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